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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创业政策摘编

发布日期:2017-10-18 来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上升到国家经济发展新引擎的战略高度。通过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
    近年来,黑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赋予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更大的科研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加大成果处置、收益分配、股权激励,使创新创业者得到应有的荣誉和回报。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促进龙江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方便广大科技工作者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省科技厅将近年来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与摘编,供广大科技工作者查阅使用。今后我们将结合政策出台、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完善,也请广大科技工作者在使用中多提宝贵意见。
    大众创业
    一、科技人员创业
    1.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通过对接活动推动成果转化及成立公司。在各类科技成果对接及科技投融资对接活动中,强化成果持有方与投资方合作,推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成立公司,实现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2. 允许兼职兼薪、离岗创业,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办经济实体,对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益,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返还,不冲抵财政性经费预算。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建立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退休人员再创业或就业不重复交纳养老金。对各类人才创业,所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园区管委会在启动资金、办公用房、融资贷款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省属金融机构和投资担保机构为人才创业优先提供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二、大学生创业
    3. 鼓励大学生创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区或苗圃,鼓励大学生以创办独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4. 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生成功创业。建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5. 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创办企业,创业活动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内容,计入实践学分。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6.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在评审时给予价格6%至10%的扣除;同时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供货100公里以内加5分,200公里以内加4分,300公里以内加3分。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选择大学生创业企业。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7. 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8. 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9. 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自己研究取得发明专利成果,其创业成果转化成功的,可利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三、科研机构创办企业
    10. 鼓励科研机构创办企业。允许科研机构在明晰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以技术、专利、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资产通过控股、参股等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2015年2月16日)
    四、创业支持
    11. 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2. 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利用现有专项资金,为优秀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10%—30%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积极协调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融资服务。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3. 省级财政投入2亿元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每年安排1亿元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在校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辟建孵化基地。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4. 取消户籍证明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作为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的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行业外,取消提交和审查验资报告作为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5. 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大学生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根据人数、面积、服务成本等给予补贴或奖励。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6. 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取消反担保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年期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7. 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不受整体担保放大倍数限制。支持再担保机构为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8.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一般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9. 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研发
    1.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互联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 实施省级重点新产品开发鼓励计划,通过研发费用补助、科技服务项目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持续创新,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3. 对实现首台(套)业绩突破的装备及相关智能控制系统和新工艺、新技术的示范工程,可享受首台(套)相关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4. 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充分发挥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及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技术创新引导类资金的作用,通过研发费用补助、科技服务项目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持续创新。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5.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增强自主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能力。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可独立申请和承担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  发文时间 2012年9月24日)
    6. 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围绕全省十大重点产业联合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民生科技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到2015年开发100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打造6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10个具有我省特色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企业牵头建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  发文时间 2012年9月24日)
    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7. 下放省级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科目合并,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的,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8.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9. 劳务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列入劳务费开支范围,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预算,不设比例限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0. 在项目任务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以上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1.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2.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按照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根据省级科研项目交流合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出国计划和科研项目预算,并在项目任务书中说明。使用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出国开展交流合作,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限制。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3. 改进差旅费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4. 完善会议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差旅费、业务性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5. 改进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6. 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对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无法满足需要的教学、科研用品,按照《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17. 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别项目经费来源实行分别管理。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作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与研发团队约定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余科研项目经费记为“暂存款”,按照科研项目进度拨付研发团队指定账户,冲减“暂存款”,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18. 下放省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内,将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费实行总额控制,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备案。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最高可按该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人员绩效支出最高可按项目资金总额的70%核定。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科研经费劳务费支出范围。对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科研费用,报所在单位批准后以其它方式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将差旅费和业务性会议管理办法制定权限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三、普惠政策
    19. 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20. 深入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营改增”试点,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向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转变。落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15%企业所得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发挥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的鼓励作用。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1. 对招用应届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22.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四、补助政策
    23. 支持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24. 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25.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  发文时间 2012年9月24日)
    平台建设
    一、鼓励多元发展
    1.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和改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2. 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3. 鼓励社会力量领办、协办或者以参股等方式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4. 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我省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5.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平台。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大学科技园积极依托高校技术、人才优势,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 鼓励和推广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训练营、虚拟孵化器、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模式,注重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支持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协同建设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支持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条件或闲置资产,创办和联合建立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做大全省创业孵化平台总体规模。积极吸纳股权投资协会、天使基金联盟、孵化器协会、创业者联盟等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创业体系建设。利用市场机制,采取补贴、奖励、创业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和发展,提升服务功能。?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6. 在巩固和发展已有孵化器的基础上,支持各市地、科技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自身条件或闲置资产,创办或联合建立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网络虚拟孵化器、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引导具有一定科技型企业入驻规模的写字楼、出租楼宇、大型物业等向科技企业孵化器转型发展。支持和引导高新区建设加速器。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二、创新规范管理
    7. 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通过股权多元化、引入战略合作者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强对运营管理团队的激励,鼓励以规范公司制运作的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管理人员年薪制、股权激励和持股孵化等试点工作。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8. 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和孵化服务机构使用的场地应当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总使用面积的85%以上。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9. 鼓励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对于达到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履行毕业程序,腾出孵化空间和资源为符合入孵条件的初创企业和团队服务。各级政府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贴和奖励应当以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数量和毕业企业数量作为依据。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0. 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承担扶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创业孵化的公益任务,为符合入孵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创业工位和孵化服务项目,减免的条件和标准要面向社会公开,让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民创客等创业者公平、公正地享受优惠政策。??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1. 强化企业入孵及毕业管理。指导优秀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标准,建立合理的企业入孵筛选机制、孵化培育机制和毕业退出机制,提高在孵科技型企业的比例及质量,提升孵化器孵化科技型企业的能力。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三、提升服务能力
    12.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技术研发、试制服务,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服务,帮助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3. 提高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综合服务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开展持股孵化。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品牌建设,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4. 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发展。围绕我省优势技术和产业领域,重点扶持建设机器人、生物技术、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等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等市场化创新资源,形成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开放式创新生态。?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5. 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针对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需求,推动建立和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科技创新创业孵化链条。按照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管理网络化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技术转移、成果推广、人才引进和融资服务等各种创新要素,推动孵化器由提供物业服务向提供创业服务、投融资服务等高层次服务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专业服务。探索“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天使投资+创新产品培育”等新型孵化模式,满足创业者的发展需求。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四、政策支持
    16. 建立孵化绩效与政府补贴联动机制,根据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企业、解决就业等主要绩效指标增长,不断加大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后补助力度。重点支持通过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办法应有别于一般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把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审计部门对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规范程序和条件为创业企业和团队提供的孵化费用减免予以认可。??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7. 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与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合设立种子基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在孵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18. 支持高新区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成果转化链条,加大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内生动力。对高新区服务于企业成果转化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19. 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力度。从现有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重点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孵化器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功能、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励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专业服务。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20.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全省排序前20名的创业载体运营单位、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  发文时间 2014年6月23日)
    科技成果转化
    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1.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2. 制定和完善我省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财政性资金资助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重大国家和社会利益外的一律下放承担单位,在国内处置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备案,处置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不冲抵财政拨款。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3. 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摘自《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25日)
    二、科技成果使用与处置
    4.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立项部门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5.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3)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4)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5)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6)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7)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8)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9)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6.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处置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7.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8. 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要调整现有行业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充实企业研发力量。要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9. 政府科技计划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转化期限,逾期两年未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依法无偿或有偿许可他人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10.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入股方案中明确给予个人奖励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予以承认,并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作价量化奖励个人等相关事项。?
    —— 摘自《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25日)?
    三、科技成果定价与交易
    11. 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按照本单位内部管理章程及规定程序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技术入股方案等信息。
    —— 摘自《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25日)
    12.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定价、交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摘自《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25日)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分配
    13.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14.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无规定且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4)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15.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16.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17.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在科技研究开发、收购创新资源、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五、科技人员激励
    18. 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19.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省有关规定保留。高等院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20.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当设定一定比例,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在职称评价工作中,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以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本单位或企业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等,均与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作为对其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六、领导人员奖励
    21.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22.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担任处级的正职领导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报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审批。?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七、技术交易后补助
    23.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人才政策
    一、创新人才管理
    1. 对高校、公立医院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在我省工作和引进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团队核心成员,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引进上述人员可自主设置特定岗位,不受编制结构、岗位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2. 全面盘活科研资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落实全员聘用制,逐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用人单位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的,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对直接服务我省重点产业发展的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科研团队,省财政根据项目情况给予资助。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3. 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体系,配齐配强专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经高校评估休学创业学籍可保留八年(研究生除外);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大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4. 完善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鼓励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创新创业沙龙、创客空间,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二、人才培养引进
    5. 根据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及院校办学方向改革需求,实行“高校教授+企业专家”的“双导师”制,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鼓励各地各单位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到我省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比照重大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办公场所、启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6. 实施“龙江科技英才”特殊支持计划,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60人,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名入选者50万元资助。对重点产业急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滚动支持、动态管理、持续投入,由各级政府予以扶持,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省级财政给予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扶持资金。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高校、科研院所可聘任“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具有留学经历的知名专家学者为本单位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行政正职或副职。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7. 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加大柔性引进力度,在科研立项、成果转化、参评重大奖项、创新创业等方面,享受全职引进人才同等待遇。积极鼓励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市、县每引进一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同级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补贴,省财政给予10万元的补贴;中省直单位每引进一人(团队),并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合同,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补贴。发挥企业引才主体作用,对国有企业招录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和高级技师,在招录当年计算企业利润时,其薪酬不纳入企业薪酬总额。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8. 在引进急需、短缺高层次科研人员时,可突破核定的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开展特设岗位聘用,待核定岗位出现空额时,优先转聘。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9. 重点支持建设百个产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百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一批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打造“龙江蓝领”。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技能入股、期权激励和效益分成。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0. 大力推进“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每年选送500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免费学习培训,加速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每年奖励200名全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1. 在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中,同等条件的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支持哈尔滨建设“全国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立博士后国际交流机制,每年选拔50名博士后参与国际间博士后交流项目。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设站单位给予20—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省财政按市、县政府支持数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2. 支持涉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农作物良种培育、新型农机具研发,对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的品种育成者、技术创新填补国内空白的农机研发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鼓励基层农业科技人员以技术承包、技术参股等形式,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并按法定程序如期兑现。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允许评定技术等级。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13. 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加大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对院士、“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年薪超过3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外籍专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突破我省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或领办创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实现新增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50万—100万元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从海外直接引进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按国家规定的3年服务期限,省财政给予50万元资助。鼓励各单位依托产业项目,采取联合攻关、项目顾问、技术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团队,为企业发展和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财政“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三、人才评价使用
    14. 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学术成果质量,适当降低评价频率、延长评价周期。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把科研成果直接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逐步引入第三方专业人才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突出群众认可、同行评议和社会影响,逐步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5. 省、市、县凡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均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随时申报,随时评审,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将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课题与政府部门立项的课题同等对待,作为对人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6. 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5年内保留其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优先晋升职务职称,当地政府可根据工作绩效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17.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职高专等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权,按照事业发展需要和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职称直聘制度。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四、人才流动
    18. 允许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领办创办企业,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负责接收并安排重新上岗。建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联合聘用机制,允许兼职兼薪。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19. 允许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0. 破除社保关系转移在人才自由流动中的障碍和壁垒,科研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可以正常接续、转移养老、失业以及医疗等保险关系。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1.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放宽就业许可证的年龄限制,对国内紧缺的外国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取消来华就业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高端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便利。对在我省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外国专家),在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从事社会公益性服务业的,以及外国专家在华进行项目申报、专利研究等方面取得成就的,给予国民待遇。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2. 对企业引进的符合全省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与我省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切实履行义务、作出贡献的,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列入成本。对引进各类高端人才或项目团队的企业,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所在市(地)要给予重奖。支持四煤城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对引进数量较多且贡献较大的,省财政给予所需资金总额40%一次性资助。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23. 对转入企事业单位或离岗创业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放宽条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时可放宽年龄限制。同时,注重从企业、农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县以下党政机关,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24. 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发展支持,对边远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的科技类项目,省、市主管部门优先立项。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五、人才激励
    25. 在全省三级甲等医院开通“绿色通道”,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提供体检、就医等优质服务。上述专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充分尊重专家意愿,由学校所在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报考普通高中的,依据其入学地中考成绩和志愿,在各批次中优先录取;高中转学的,按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习水平,优先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就读。省、市、县政府可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或以年度租金补贴的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热线,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26. 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参照其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再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六、规范领导人员兼职取酬
    27. 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正职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院系所及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批准,可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后,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七、鼓励发展人才服务机构
    28. 降低民营、外资等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资本规模、出资构成、人员组成等方面的限制,自注册运营3年内,根据实际服务效果,由当地政府确定标准,免费提供办公用房或在财力上给予一定支持。
——摘自《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科技服务业
    一、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1. 整合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科研院所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技术能力和资源,建立有效服务创新活动的开放共享机制。推动建设一批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围绕市场、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 发挥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大型仪器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子平台和孵化创业子平台功能,降低科技型企业创业成本。发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作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二、加强技术转移服务
    3. 扩大服务范围,鼓励企业设立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发机构进行技术对接,同时向成果后端转化服务延伸,关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进程。完善服务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转移购买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应用;对在本地转化多、质量高、前景好的成果转让方和承接方,可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不断深化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和服务模式,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服务平台及交易市场建设。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三、完善孵化器服务功能
    4. 构建以专业孵化器和创新型孵化器为重点、综合孵化器为支撑的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探索推广“孵化+创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新的孵化模式,引进国内外具备高端孵化能力和成熟孵化模式的专业孵化器,合作创办众创空间等孵化基地,并鼓励平台型企业、成功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等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企业与孵化器的优势互补。支持有条件的大学、科研院所和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并享受同等待遇。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四、加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质检中心建设
    5. 放开市场准入,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开展第三方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认证技术服务。培育并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资源,集中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提供全过程、一站式服务;建立基于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检验检测在线交易服务平台。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检测服务向提供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信息咨询等综合性检测服务延伸。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五、促进科技咨询服务发展
    6. 以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为主要内容,以生产力促进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主体,发展咨询服务及项目管理外包业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解决方案。鼓励咨询服务机构建立科技资源信息库及现代化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技术创新需求,提供科技文献共享、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战略及产业发展研究、科技查新咨询、创新方法研究等服务。到2017年,全省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累计服务企业数量超过2万家(次)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六、提高创新平台服务能力
    7. 以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逐步完善财政支持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科普资源,建立科普基地。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  发文时间 2012年9月24日)
    科技金融
    一、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基金
    1. 省政府每年投入3亿元,作为新的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资金,引导风险投资者在我省共同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2. 对投资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并发起设立公司1年以内的投资机构或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3. 对投资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助。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二、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
    4.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生成企业。强化创新链与资金链对接,增强资本市场活跃度,围绕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完善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到产业投资的创新创业资金链。通过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大会等方式,依靠充分信息交流促进对接,为科技成果提供更多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机会。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完善和落实创业投资机构相关税收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后补助、风险补助等措施给予支持。?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5. 扩大科技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数量,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社会资本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吸引民间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扩充风险投资基金规模;通过设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等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投资机构投入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并降低风险;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创新投资管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和投资风险。完善监督管理和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符合我省产业特点的子基金。建立财务、法律中介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及法律支持。支持科技企业通过“众筹”等模式融资;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三、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6. 建立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机制,为我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便利。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对创新创业项目实施产业整合、优化布局。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投资于创新创业项目。引导证券公司及金融、中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等方式,支持企业创业创新活动。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7.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为企业改制、挂牌、再融资和转入主板各个阶段给予资金扶持。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8. 采取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投入和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进一步做大天使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给予投资于我省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或补助。引入竞争机制发展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对接、企业展示、投资融资、挂牌交易、转板上市及金融创新等提供服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通过省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四、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9.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力度。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贴息、担保、质押、增信、投资等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专利权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产业链授信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对为科技型和常规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施差别化的财政补助。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给予低担保费率待遇。引导再担保公司重点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修订《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代偿风险省级财政补助办法》,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机制。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利用财政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创新创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继续做好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加快设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支持中小型创新创业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优化险种运营模式。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五、完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摘自《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11. 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协会、科技金融服务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搭建科技投融资平台,完善科技投融资服务体系,争创全国科技金融试点省,提高科技投融资服务的规模、效率和水平。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12. 优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潜力大、有融资或上市意愿的科技型企业作为上市培育资源,建立由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成的服务团和专家库,为企业上市提供政策宣讲、培训辅导及专业咨询。鼓励国内外证券公司等上市服务机构来我省开展企业股改、备案注册、挂牌交易、上市等服务,定期开展高水平的上市服务对接活动。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知识产权
    1. 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加大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诚信龙江”建设内容。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特派员和专家顾问制度,及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机构建设,争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侵权案件,通过采取前往事发地公开审理等措施,依法加大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制宣传。积极推进“三审合一”试点,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
——摘自《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2. 培育、支持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的专利分析和预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利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服务;提供相关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开发检索工具,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协同创新。面向重点产业领域,构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产业创新能力。加大培育力度,引入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到2017年,全省中外专利数据总量达到8000万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增加25%,专利电子申请比率增至86%。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  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3. 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补偿机制。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偿贷款担保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摘自《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4.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落实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专利优势企业创建工程,提升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能力。重点资助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内外发明专利,支持重大发明专利的产业化。强化企业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将拥有发明专利作为企业申请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重要立项依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对牵头制定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或国际级标准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行业组织等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摘自《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  发文时间 2012年9月24日)
    附:
    摘编文件目录
    1.《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稿(发文时间2016年12月16日通过)
    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1号  发文时间 2017年1月10日)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  发文时间2016年10月17日)
    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黑发〔2016〕23号  发文时间2016年8月20日)
    5.《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  发文时间2016年7月14日)
    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号  发文时间2015年10月23日)
    7.《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黑科联发〔2015〕40号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25日)
    8.《关于加快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3号发文时间2015年9月16日)
    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  发文时间2015年5月23日)
    10.《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  发文时间2015年3月21日)
    11.《黑龙江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黑政发〔2015〕7号  发文时间 2015年2月16日)
    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4〕15号  发文时间 2014年6月23日)
1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黑发〔2012〕11号  发文时间 2012年9月24日)